(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能够正常的使用“风险互助基金、创业互助基金、股权互助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六)基金型企业的营业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营业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公司可以提供担保。)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互助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丰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商,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互助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公司能够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所需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
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一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有着非常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可以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的策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以上便是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私募基金公司的特点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希望能对您起到一定的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详细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互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来进行核实。如果您遇到私募基金问题,可以拔打免费私募基金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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